使用者承诺
承诺达成良好的电子邮件营销
主动发送商业邮件
商业电子邮件
- 商业邮件不可 直接发送至个人用户的邮箱,除非出现以下的情形:
- 诚如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案的规定,须先征得个人用户的首肯。
- 依ECP 欧洲调查隐私法及ECC电子通讯指令所规定,须先获得个人用户的同意
商业电子邮件内容
- 每封商业邮件必须提供收件者可以取消订阅的选项,取消订阅的动作皆会做及时的处理,收件者也必须马上被告知处理所需的时间。
- 商业邮件中的『寄件人、主旨及内容』绝不可包含任何带有误导、错误、欺骗的讯息字眼出现邮件的主旨,不可以模糊了邮件内容和目的的相关性。
电子邮件地址的收集
定义
如2003年美国反垃圾邮件法案所规定:收件人可用『响应』或『主动申请』的其中一种方式,清楚地表明其同意接收相关讯息;如果收件人后来接收的讯息,是和当初接洽方有所不同,收件人可以同意并被告知,未来他的邮件地址会被转寄到后来讯息处理那一方,以便后续处理更多相关的电子邮件讯息。
依ECP隐私及ECC电子通讯指令所规定,同意如下:在固有的客户群网络中(自然合法人在提供产品及服务下,已取得其顾客的电子通讯数据),同意使用其电子通讯的数据,作相关产品服务的推广。一旦公司得到客户的联络细节,必须清楚地告诉客户,未来他们在电子营销方面可直接做的运用,客户也有拒绝此项服务的权利,随着之后每封营销讯息,公司仍须持续提供此项服务,除非客户提出拒绝。
依照94/95/EC法令规定:提出同意,指的就是客户提出任何的数据主题需求都要表明其已经同意个人资料的相关运用与处理。
商业邮件: 大量发送电子邮件讯息,其主要目的就是透过广告,推广其产品或服务。
取消电子邮件的订阅: 提供方便的机制,用户可直接取消订阅,避免日后继续收到商业邮件。
商业广告邮件: 收件人在未经同意下,也会收到其商业广告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