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術語:2003 反垃圾郵件法
2003 年通過的聯邦反垃圾郵件法,要求任何電子郵件遵守以下規範:合法的頁首(header)、有效的寄件人位址、直接明瞭的主旨欄、取消訂閱連結和/或指引,以及實體地址。並且要求必須在十天內處理所有取消訂閱要求。此法已經實施,而第一個被定罪的垃圾郵件業者是加州德爾瑞港(Marina Del Rey)的warddriver。在2007年七月,他被判三年緩刑和六個月在家拘禁,及一萬美金罰款。
back to Glossary
Related Articles
相關文章